通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通檢一部刑訴〔2020〕201號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25197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縣,住通江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經(jīng)通江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通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期間,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鄧某某(另案處理)從通江縣鐵溪鎮(zhèn)溝壩里探礦點礦區(qū)內(nèi)盜竊的金屬物品,仍以人民幣10080元的價格分兩次進行收購,之后再以10600元人民幣左右的價格賣給廢舊回收店。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及相關書證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鄧某某出售的金屬物品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肖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通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路華國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38816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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