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東??h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626號
被告人肖某甲,綽號肖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21983********,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東??h**鎮(zhèn)**村**號,住東??h**街道**小區(qū)**號樓**單元**室。被告人肖某甲曾因吸毒,于2015年9月14日被東??h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一千五百元;曾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東??h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又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東??h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與原判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拘役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東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甲于2017年2月25日下午,在東海縣開發(fā)區(qū)**小區(qū)一地下儲藏間內,容留包某某、孫某某、周某某、趙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東??h人民法院(2018)蘇0722刑初150號刑事判決書、(2019)蘇0722刑初275號刑事判決書及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2.證人包某某、周某某、孫某某、趙某某、戴某某、伏某某、高某某證言;
3.被告人肖某甲供述和辯解;
4.東??h公安局辨認筆錄及指認現(xiàn)場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甲故意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被告人肖某甲在上次判決宣告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系漏罪,應當對新發(fā)現(xiàn)的罪作出判決,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東??h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博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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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肖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處,電話:152524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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