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40504196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qū)**路**號**幢**房。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汕頭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被汕頭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頭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肖某甲有申請回避、非法證據(jù)排除、委托辯護人的權利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訊問被告人肖某甲,聽取了被告人肖某甲、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物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fā)破案經(jīng)過、扣押物品清單、常住人口個人信息表、鑒定機構資格證書、鑒定人資格證書、辨認筆錄及照片材料等;
2、證人李某某、許某某、肖某乙、林某乙的證詞;
3、被害人林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
5、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家貴
附:1、被告人肖某甲被羈押汕頭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jù)開示清單;
4、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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