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隨縣檢一部刑訴〔2020〕208號
被告人肖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3021956********,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隨縣,現(xiàn)住隨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隨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隨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肖某甲在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萬某某、黃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隨縣**鎮(zhèn)**村**組**砍伐肖某甲和倪某某有爭議的兩片臨近山場上的櫟雜木,并雇請楊某某將砍伐的櫟雜樹運輸?shù)叫つ臣椎膬鹤有つ骋业南愎交?,肖某乙將櫟雜木做了50000袋左右的香菇袋料,后肖某甲開著自己的小三輪車將遺留的櫟雜樹,運輸?shù)阶约旱募议T口堆放。經隨縣林業(yè)局森林和草場資源管理股技術人員現(xiàn)場調查,隨縣**鎮(zhèn)**村**組**山場采伐現(xiàn)場共計2個小班,采伐林木面積2.1101公頃,采伐蓄積113.2立方米。
2020年8月26日上午,被告人肖某甲在其女兒的陪同下主動到隨縣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實交待犯罪事實。2020年9月3日,肖某甲退繳非法所得款3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肖某甲身份信息、到案經過、湖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現(xiàn)場照片、隨縣林業(yè)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2.證人萬某某、黃某某、楊某某、肖某乙、倪某某等人的證言;3.現(xiàn)場勘查筆錄和現(xiàn)場照片;4.隨縣**鎮(zhèn)**村**組**山場林木采伐現(xiàn)場初步調查報告;5.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肖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甲違反國家森林保護法規(guī),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他人砍伐有爭議山場上的林木,數(shù)量巨大,侵犯了國家森林資源管理制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伊貴斌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鎮(zhèn)**村**組,聯(lián)系方式:1359784****。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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