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二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1741號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5231989********,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縣,住**鎮(zhèn)**村**組**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19年10月26日刑滿釋放。現(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1日被東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2020年1月3日20時許,?被告人肖某某途經(jīng)本市**鎮(zhèn)犀**村**網(wǎng)吧門口,見被害人胡某某的電動車(約價值750元)停放此處,遂持六角鑰匙盜走電動車并銷贓。
二、2020年1月5日4時許,被告人肖某某途經(jīng)本市**鎮(zhèn)**村**街**巷**號門口,?見被害人毛某某的金絲猴牌電動車(價值700元)停放此處,遂持六角鑰匙盜走電動車并銷贓。
三、2020年1月14日4時許,被告人肖某某伙同“江西仔”(另案處理)途經(jīng)本市**鎮(zhèn)**村**路**號出租屋樓下,?見被害人馮某甲的小刀牌電動車(價值1200元)、被害人馮某乙的寶運達牌電動車(約價值1000元)停放此處,由“江西仔”負責看風,肖某某持六角鑰匙盜走上述電動車并銷贓。
2020年1月16日0時許,公安機關經(jīng)偵查在**鎮(zhèn)**村**網(wǎng)吧將被告人肖某某抓獲,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破案后,被盜電動車均無法起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鑰匙等;2.書證: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3.被害人的陳述:胡某某等被害人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6.視聽資料: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無視國法,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檢察員:羅練婷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現(xiàn)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2.偵查卷四冊(光盤三張)和檢察卷一冊。
3.涉案物品扣押清單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6.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í毴危?/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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