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越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越檢刑訴〔2019〕1300號
被告人肖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4261963********,漢族,出生地湖南省祁東縣,文盲,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祁東縣**鎮(zhèn)**村**村民小組**號。2015年3月13日因犯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16年3月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10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5月8日10時40分許,被告人肖某某和另一名女性同案人(另案處理)在廣州市天河區(qū)廣州火車東站附近與被害人何某某搭訕,以鐵路坍塌車輛無法正常通行但可以通過在鐵路系統(tǒng)工作的“表哥”幫被害人辦理車票改簽為由,將被害人何某某騙至廣州市越某某廣園東路金貴村公交車站附近,然后由扮演“表哥”的男性同案人易某某(另案處理)將被害人帶離現(xiàn)場,被告人肖某某和另一名女性同案人以幫被害人何某某保管行李為由騙走其攜帶的行李箱和背包各1個(內有現(xiàn)金人民幣22000元和手機1部),得手后迅速逃離現(xiàn)場。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廣州開往永州的K9126次列車上被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銀行交易明細清單等書證,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被害人何某某的陳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廣東華生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及案發(fā)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錄像等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詐騙公民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鄔瓊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冊,視頻證據(jù)卷內有光碟10張。
3.繳獲的現(xiàn)金人民幣900元,現(xiàn)扣押于廣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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