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六檢訴刑訴〔2019〕809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1231972********,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原系南京市六合區(qū)**園區(qū)管委會**、南京市六合區(qū)**中心**,出生于江蘇省南京市,住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qū)**路**號**幢**室。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貪污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南京市六合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同年9月29日經(jīng)本院決定刑事拘留,當日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經(jīng)本院決定逮捕,當日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六合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調(diào)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貪污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委托的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2日,本案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其先后擔任區(qū)**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區(qū)**園區(qū)管委會**,先后負責**中心招商、財務工作、主持**中心日常工作的職務便利,從**中心返還給企業(yè)的扶持基金(俗稱“稅返獎勵”)中截留公款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580261.8元占為己有。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7年8月至9月間,被告人胡某某介紹萬某某等人通過南京**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代繳4352000元股權(quán)轉(zhuǎn)讓個稅,并約定按照15%的返稅比例對萬某某等人進行稅返獎勵。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在隱瞞真實返稅比例的情況下,實際按照所得稅入庫稅額25%的返稅比例審核通過付款憑證,將其中15%稅返獎勵返還給萬某某等人,將其中10%稅返獎勵共計434261.8元占為己有。
2.2017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兩次將南京**勞務有限公司的改征增值稅獎勵比例由5%提高至5.5%、6%,并先后兩次截留提升比例部分款項66000元、80000元,共計146000元。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南京市六合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其留置期間如實供述了第一筆犯罪事實,并如實供述了未被掌握的第二筆犯罪事實。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動退出違法所得48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記表、返稅轉(zhuǎn)賬支票、銀行流水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李某某、萬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惠
檢察官助理:王宇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南京市六合區(qū)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議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斫ㄗh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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