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移送審查起訴,經麗水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本院管轄。本院2019年6月19日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9月2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吳某甲等人在麗水市**有限公司吳某甲辦公室、麗水市蓮都區(qū)華僑酒店的房間內等地開設賭場,供吳某乙、葉某甲、吳某丙、鄭某某、張某某、葉某乙等人用撲克牌以“牛牛”、“十三水”等方式進行賭博。期間,被告人胡某某在**物流城吳某甲辦公室內開設賭場2天,吳某甲負責召集賭徒,胡某某負責為賭徒提供及結算賭資;在麗水市蓮都區(qū)華僑酒店房間內開設賭場,為參賭人員提供及結算賭資,胡某某通過從賭資中抽取5%的傭金及向未能及時還清賭債收取利息的途徑非法獲利。其中,被告人胡某某為賭博人員張某某提供賭資20萬元,為賭博人員鄭某某提供賭資80萬元。被告人胡某某為賭博人員吳某乙提供賭資、抽取的傭金、獲取的利息共計900萬元。被告人胡某某通過抽取傭金、獲取利息共計人民幣80萬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2月20日向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同年3月21日,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依法查封被告人胡某某的牌號為浙KM7****奧迪牌小型汽車一輛(未實際扣押)。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協助查封通知書,查封決定書,查封清單,銀行交易記錄摘錄,調取證據通知書,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吳某乙與胡某某等銀行交易記錄匯總等;
2.證人證言:歸案經過,證人吳某甲、周某甲、陳某甲、陳某乙、周某乙、吳某乙、姚某某、張某某、葉某甲、陳某丙、沈某某、范某甲、范某乙、吳某丙、鄭某某、何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電子數據:胡某某銀行交易流水匯總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開設賭場,提供賭資數額900萬元,違法所得數額80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胡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故意犯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副檢察長:張桂旺
附:
1.被告人現在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