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銅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銅檢刑訴〔2020〕Z347號
被告人胡某某,綽號花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2331993********,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務農,廣東省新豐縣人,住廣東省韶關市新豐縣**村**組**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某,綽號嬌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2241981********,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廣東省新豐縣**館工作人員,廣東省新豐縣人,戶籍地廣東省新豐縣**鎮(zhèn)**會教辦,現(xiàn)住廣東省韶關市新豐縣**路**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利,綽號王美雨、王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24199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重慶市銅梁區(qū)人,戶籍地重慶市銅梁區(qū)**街道**村**組**號,現(xiàn)住重慶市銅梁區(qū)**街道辦事處**小區(qū)**棟**單元。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馬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24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重慶市銅梁區(qū)人,戶籍地重慶市銅梁區(qū)**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重慶市銅梁區(qū)**街道**區(qū)**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綽號余大頭,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7041998********,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無業(yè),湖北省鄂州市人,戶籍地湖北省鄂州市**區(qū)**街**村**號,現(xiàn)住湖北省鄂州市**區(qū)**小區(qū)**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劉某某、王利、馬某某、余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劉某某、余某某、韋某某、潘某某、黃某某(后三人均另案處理)成立微信股東群共同商議在網(wǎng)絡開設賭場,通過“**云”聊天程序建立“**交流”群,邀約人員進入“**交流”群參賭,并通過在“**之盛”網(wǎng)站購買“房間”,邀請“**交流”群內人員進入“房間”以打“斗牛?!钡姆绞竭M行賭博,賭場向每局(13人房間)第一贏家所贏金額10%、第二贏家所贏金額5%(15人房間還要向第三贏家所贏金額5%)的方式進行抽頭。被告人胡某某、劉某某、韋某某、潘某某、黃某某為賭場股東,余某某為賭場財務。2019年12月底,被告人王利作為賭場股東由韋某某拉入微信股東群;2020年2月,胡某某由被告人胡某某作為賭場財務拉入微信股東群;2020年4月,被告人馬某某、張某某(另案處理)作為賭場股東由王利拉入微信股東群;2020年5月24日,谷某某作為賭場股東由被告人王利拉入微信股東群。2020年6月初,被告人馬某某退出賭場。
賭場股東負責邀約賭客,賭場財務負責購買賭博“房間”、發(fā)送賭博“房間”鏈接、發(fā)布各股東邀約賭客參賭、抽頭提成情況等,賭場財務工資為每小時70元(2020年4月以后,每天再增加工資200元),除去開支后,每天的抽頭,2020年2月之前由各股東平均分配,之后由各股東根據(jù)各自拉入賭客參與賭博局數(shù)情況進行分配。各股東每天抽頭獲利平衡自己參賭輸贏及拉入賭客欠賬后,若有余額則由賭場賬務通過支付寶轉給胡某某,再由胡某某通過支付寶轉給各股東,若有欠賬則由股東通過支付寶轉給賭場財務。
2020年5月15日至6月18日,賭場共計抽頭人民幣77萬余元,其中,其中胡某某抽頭11萬余元;劉某某抽頭11萬余元;王利抽頭13萬余元、谷某某抽頭約4.9萬元;張某某、馬某某共同抽頭8.9萬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王利、馬某某、余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劉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余某某主動退繳1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周某某、楊某某、譚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胡某某、劉某某、王利、馬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
5.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劉某某、王利、馬某某、余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王利、馬某某、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余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胡某某、劉某某、王利、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銅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蘇強
檢察官助理:韓敏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王利、馬某某現(xiàn)羈押于重慶市合川區(qū)看守所;被告人劉某某、余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聯(lián)系電話:1345033****、1577111****。
2.案卷材料6冊,光盤22張、散頁材料1張。
3.公安機關扣押的手機、現(xiàn)金等物未隨案移送。
4.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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