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洪檢刑刑訴〔2020〕78號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0211976********,侗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鎮(zhèn)**號**室。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3月2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販賣毒品案,于2020年7月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1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4時許,吸毒人員覃某某通過電話與被告人胡某某聯(lián)系購買毒品。被告人胡某某在洪江市安江鎮(zhèn)汪家巷防洪堤處以300元的價格將3個紅色薄膜包裝毒品海洛因(凈重0.17克)販賣給吸毒人員覃某某。當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公安民警從其隨身攜帶的黑色挎包內(nèi)查獲29個紅色薄膜包裝的凈重3.33克的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決定書及照片等物證;2.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微信截圖等書證;3.證人覃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與辯解;5.懷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學(xué)技術(shù)研究所檢驗報告;6.現(xiàn)場勘驗、指認、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胡某某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故意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應(yīng)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如其在人民法院審理中仍能如實供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以上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處罰金。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建議你院對此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林
????????????????????????????????????????檢察官助理:鄒媛媛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羈押于懷化市看守所
2.偵查卷貳冊和檢察卷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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