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檢公訴刑訴〔2020〕135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7191980********,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原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住杭州市西湖區(qū)**苑**幢**單元**室。因本案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1071972********,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原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經理,住杭州市江干區(qū)**苑**幢**單元**室。因本案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江干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行賄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行賄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5日依法將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行賄罪一案、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行賄罪一案并案處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在建德市**公司、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對**有限責任公司職工醫(yī)院藥房業(yè)務進行托管期間,為在職工醫(yī)院藥房的藥品采購、藥品準入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個人向該期間先后任職工醫(yī)院藥劑科主任、外聯部主任及借調至**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并實質上負有職工醫(yī)院藥房托管業(yè)務涉及的藥品管理、協調醫(yī)生工作用藥等職責的陳某某(已起訴)行賄共計人民幣60萬元。
2016年1月及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經合意,為在職工醫(yī)院藥房的藥品采購、準入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兩次向該期間借調至**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并實質上仍負有職工醫(yī)院藥房托管業(yè)務涉及的藥品管理、協調醫(yī)生工作用藥等職責的陳某某行賄共計人民幣6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主體身份材料、公司主體資料文件、托管合同、證明及新藥審批表、轉賬記錄等;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杜某某、樓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結伙給予國有企業(yè)內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財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龍俊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方式13735******),被告人胡某某現押于杭州市江干區(qū)看守所。
2.案卷5冊。
3.量刑建議書、具結書各2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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