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109200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住重慶市北碚區(qū)**街道**村**組**號附**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1092001********,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住重慶市北碚區(qū)**巷**號**單元**號。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1092001********,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住重慶市北碚區(qū)**街道**村**號**幢**單元**號。
上列三被告人皆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北碚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北碚區(qū)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北碚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羅某某、曾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3時許,被告人胡某某、羅某某、曾某某共謀盜竊摩托車后,來到重慶市北碚區(qū)水土街道萬壽公租房**網吧附近。三人趁被害人石某某不在之機,由羅某某、曾某某負責望風,胡某某使用美工刀采用接線打火的方式將石某某停放在此的珠江牌摩托車1輛盜走后自用。
經重慶市北碚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摩托車價值人民幣8410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后曾某某協(xié)助抓捕同案犯被告人胡某某、羅某某。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已經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實。公安民警查獲被盜摩托車、作案工具美工刀,依法扣押后將摩托車發(fā)還被害人石某某。
案發(fā)后,被告人曾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幣1000元,石某某對三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查獲的被盜珠江牌摩托車、作案工具美工刀等物證;
2.常住人口登記表、價格認定書、收條、諒解書等書證;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胡某某、羅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羅某某、曾某某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羅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8410元,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羅某某、曾某某均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胡某某、羅某某、曾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曾某某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是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處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官 姜明剛
檢察官助理 王 盛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重慶市北碚區(qū)**街道**村**組**號附**號;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重慶市北碚區(qū)**巷**號**單元**號;被告人曾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重慶市北碚區(qū)**街道**村**號**幢**單元**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一百四十九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4.查獲的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被盜摩托車一輛均已被依法扣押,美工刀暫存于重慶市公安局北碚區(qū)分局水土派出所,摩托車已發(fā)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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