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25031972********,漢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漣源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婁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被婁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聶忠仁,湖南民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婁底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日向婁底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婁底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后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按照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于2019年2月1日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6時49分許,被告人胡某某駕駛湘牌照為湘******的出租車在婁底市婁某某樂坪大道由西往東行駛至珠山國際小區(qū)地段時,將由南往北橫過道路的被害人付某某撞倒在地。被告人胡某某撥打了110報警電話,被害人付某某被120救護車送至婁底市中心醫(yī)院搶救,當日上午11時許因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對其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到案經過、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2、證人廖某某、劉某某、鄧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駕駛出租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婁底市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華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7868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隨案移送;
3.隨案移送證人名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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