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新檢刑訴〔2021〕92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021963********,漢族,高中文化,中共黨員,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村**號,現住武漢市江岸區(qū)****花園**棟**單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2021年1月28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親屬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6時2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駕駛超載的鄂A****8重型半掛牽引車(鄂A**5掛)沿武漢市新洲區(qū)230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倉埠街陶崗村村部路段時,因未確保行車安全,其所駕駛車輛與前方行人潘**發(fā)生碰撞,致潘**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案發(fā)后,胡某某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經公安機關調查認定,胡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潘**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自愿達成諒解協(xié)議,并賠付了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萬元,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公安機關受案登記表、抓獲(破案)經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其違法犯罪查詢記錄、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戶口本復印、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居民死亡殯葬證、血樣提取登記表、尿檢照片、駕駛證信息、涉案車輛信息、保險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事故認定書、諒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等書證;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3.司法鑒定意見書;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毅明
2021年02月0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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