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檢一部刑訴〔2020〕140號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29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達州市大竹縣**鄉(xiāng)**村**組,住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號樓**單元。因涉嫌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與陳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合伙在福州市臺江區(qū)**廣場**座**單元從事非法放貸業(yè)務,被告人胡某某負責給客戶簽合同、催款等。為拓展客戶,被告人胡某某多次通過微信向他人購買、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公安機關共在被告人胡某某的手機內檢查并提取到25個excel文檔及5個word文檔。經(jīng)查,被告人胡某某購買、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9524條。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公民個人信息列表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鄭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檢查、辨認筆錄:被告人胡某某、證人陳某某等的辨認筆錄;福州市臺江公安分局網(wǎng)安大隊出具的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購買、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麗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福州市臺江區(qū)**號樓**單元。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三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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