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連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筠檢刑訴刑訴〔2020〕71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2532195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宜賓市筠連縣,住筠連縣**鎮(zhèn)**小區(qū)**棟**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筠連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筠連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 ?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2時20分許,被告人胡某某駕駛川Q*****輕便二輪摩托車搭乘其妻子行駛至筠連鎮(zhèn)筠連賓館路口時被正在執(zhí)勤的交警攔下,當場進行血液乙醇成分呼吸測試結果為143.6mg/100ml,后依法提取血樣送至宜賓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經鑒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含乙醇成為,濃度為142.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現(xiàn)勘筆錄、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筠連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母??莉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家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55895****。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證據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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