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雁檢一部刑訴〔2020〕94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4811989********,漢族,高中文化,湖南**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qū)**街道**街**號**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衡陽市公安局雁峰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1年1月24日,胡某某因犯盜竊罪被耒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11年10月7日刑滿釋放。
本案由衡陽市公安局雁峰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0時10分許,被告人胡某某飲酒后駕駛車牌為湘******號小車沿南二環(huán)由東向西行駛至本市雁峰區(qū)岳屏鎮(zhèn)前進村八組路段時,便將車輛交由其前妻盤某某駕駛,被正在執(zhí)勤的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雁峰區(qū)大隊民警查獲。經鑒定,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1.65mg/100ml。
案發(fā)后,胡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胡某某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血樣提取登記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案發(fā)現場照片、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刑事判決書、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筆錄等書證;2.證人陳某某、張某某、盤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胡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兩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衡陽市雁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肖媛麗
檢察官助理:石方瑋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在家,聯系方式1305831****;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光碟3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開示表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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