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薊檢一部刑訴〔2020〕161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51988********,漢族,群眾,中專文化,農(nóng)民,住天津市薊州區(qū)**鎮(zhèn)**村**排**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5月3日20許,酒后駕駛無號牌兩輪燃油摩托車,沿薊州區(qū)禮明莊鎮(zhèn)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開發(fā)區(qū)消防隊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天津市天永司法鑒定所鑒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3.95mg/100ml。經(jīng)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本案兩輪燃油車為兩輪輕便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被告人胡某某后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被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故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付延印
檢察官助理:肖智敏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在家中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共54頁、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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