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曹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曹檢一部刑訴〔2020〕297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曹某,公民身份號碼3729221975********,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地曹某**鎮(zhèn)**村**樓村**號,住山東省曹某**棟402。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并由曹某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1時50分許,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駕駛魯******號小型汽車沿曹某長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長江路與五臺山路路口東50米處,被曹某公安局交警大隊值勤民警查獲。經菏澤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8.1mg/100ml,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被告人胡某某被抓獲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破案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菏澤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理化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馮偉倩
檢察官助理李鳳梧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