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灌檢刑一刑訴〔2019〕397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207231983********,漢族,初中文化,駕駛員,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灌云縣,住灌云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灌云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4時36分許,被告人胡某某酒后無證駕駛蘇GL****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灌云縣伊小線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任三莊路段時,被灌云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連云港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鑒定:在送檢的胡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10mg/100ml。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飚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處,聯(lián)系電話:152512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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