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湯檢一部刑訴〔2019〕195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5231984********,漢族,初中畢業(yè),住湯陰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湯陰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湯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0月5日22時40分許,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駕駛豫EV****號小型轎車沿湯陰縣宜溝鎮(zhèn)商品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湯陰縣宜溝鎮(zhèn)派出所東側(cè)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檢測,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37mg/100ml(為醉酒狀態(tài))。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證人證言;3、鑒定意見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湯陰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譯濃
(院?。?/span>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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