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漣檢一部刑訴〔2020〕295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104196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長沙市**區(qū),住長沙市**區(qū)**路社區(qū)**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漣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漣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以產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時許,被告人胡某某飲酒后駕駛湘AM****小型普通客車從漣源市石馬山鎮(zhèn)劉某甲家里開往漣源市新汽車站,20時58分,胡某某駕車行駛至漣源市環(huán)北路東泰紅綠燈路段被交警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131mg/100ml.經(jīng)鑒定: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34.48mg/100ml。
2020年5月19日,漣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將被告人胡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資料、報案登記、現(xiàn)場酒精檢測結果單、駕駛證等書證;2.血樣登記;3.證人劉某甲、梁某甲的證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血樣提取筆錄;7.光盤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能夠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依法可以從輕處理,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慶林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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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8749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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