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荔檢一部刑訴〔2020〕236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227197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與戶籍地重慶巫溪縣,現(xiàn)住重慶市巫溪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0時許,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駕駛逾期未檢驗閩BE****普通二輪摩托車,從莆田市荔城區(qū)西天尾鎮(zhèn)一飯店出發(fā),途經(jīng)西天尾鎮(zhèn)南少林路與九華大道交叉路口時被民警當場查獲,隨后被帶往醫(yī)院抽取血樣送檢。經(jīng)鑒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樣中檢出的乙醇含量為119.3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刑事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3.鑒定意見:福建科勝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法醫(yī)毒物司法鑒定意見書》;4.其他證明材料:抓獲經(jīng)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逾期未檢驗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翁曉燕
檢察官助理:張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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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卷宗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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