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桃檢二部刑訴〔2021〕26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7251975********,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縣,住桃源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年1月13日被桃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桃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間,被告人胡某某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員余某某、黃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1.2020年6月中旬一天,吸毒人員余某某至被告人胡某某家,由余某某提供毒品冰毒與被告人胡某某及覃某某三人在其家一樓客廳一起吸食。之后吸毒人員黃某某到胡某某家也進行了吸食。
2.次日中午,吸毒人員黃某某至被告人胡某某家中,由黃某某提供毒品冰毒與被告人胡某某及覃某某一起吸食。
3.2020年6月下旬一天下午,吸毒人員黃某某到被告人胡某某家,由黃某某提供毒品冰毒與被告人胡某某及覃建英一起吸食。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余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4、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熊斌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常德市特殊病犯收治中心。
2.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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