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中檢二區(qū)刑訴〔2019〕2469 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2000197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中山市小欖鎮(zhèn)德勝街23號之一。2018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經中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當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1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5 日、9月19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同年8月5日、10月1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6月22 日、9月6日、11月19日各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0年2月初,被告人胡某某與林國亮、覃某某立、周某某淘(均另案處理)、馮某某(另案起訴)商量后,決定在被告人胡某某開位于我市小欖鎮(zhèn)福隆市場的商鋪內開設賭場,以撲克牌賭“三公”的方式組織賭博,從中抽水獲利,被告人馮某某負責看場。2010年2月13日晚上10時,被害人鄧某某華、李某某成、韋某某仕受霍某某的指使到上述商鋪找胡某某時被馮某某帶領的多名男子持刀砍傷。次日,被告人胡某某與賭場其他股東商定繼續(xù)經營該賭場,并用抽取的水某某賠償上述三名被害人的醫(yī)藥費。至2010年5月底,胡某某等人從該賭場內抽取水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元。經中山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韋某某仕損傷程度屬重傷;被害人鄧某某華、李某某成損傷程度均為輕傷。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在珠海市高欄港京華假日灣二期B區(qū)206商鋪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檢察員:覃偉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2、本案案卷5冊、光盤5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