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514199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住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qū)**街道**區(qū)**號**房。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桐鄉(xiāng)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鄉(xiāng)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關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8日),延長審查起訴半個月(自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8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1月間,被告人胡某某明知龍某某(另案處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出售微信賬號、銀行卡給其使用。2018年8月29日至11月13日,龍某某謊稱在網(wǎng)上賭博賺錢、做生意等方式詐騙位于桐鄉(xiāng)市**鎮(zhèn)**村**號的被害人宋某某,共計騙得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幣175700元。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利用上述出售給龍某某的銀行卡以及胡某甲等人的微信、支付寶,幫助龍某某轉(zhuǎn)移贓款48500元,并從中獲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銀行交易記錄、微信轉(zhuǎn)賬截圖、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胡某甲、張某某等人證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涉案贓款金額人民幣4850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桐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姚璟璟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羈押于桐鄉(xiāng)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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