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一部刑訴〔2020〕56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61985********,漢族,大專文化,中共黨員,山東省平邑縣人,農民,住平邑縣豐陽鎮(zhèn)大豐**村**號,案發(fā)前任該×××副書記。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平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1月21日經本院批準由平邑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與被害人姚某某都在平邑縣豐陽鎮(zhèn)大豐**村村委任職。2019年11月10日8時許,被害人姚某某通過大喇叭召集部分村民召開會議,被告人胡某某嫌被害人姚某某在村委喇叭喊話而發(fā)生爭執(zhí),在撕扯過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將姚某某摔倒,對姚某某進行毆打,并用腳朝姚某某身上踹,致姚某某肋骨骨折,經平邑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姚某某構成輕傷二級。被告人胡某某對姚某某的傷情提出重新鑒定,經臨沂市公安局技術鑒定所鑒定:姚某某的傷構成輕傷二級,屬于新鮮骨折。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鑒定意見;證人何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姚某某的陳述;視頻資料;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志永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押于平邑縣看守所。
2、偵查卷一冊。
3、刑事附帶民事訴狀三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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