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徐檢一部刑訴〔2020〕398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1521011973********,蒙古族,大專文化,北京**軟件有限公司經理,戶籍在內蒙古自治區(qū)**號樓**單元**號,暫住**路**弄**號**室。2015年10月因犯危險駕駛罪被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19年12月5日經本院批準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3時許,被告人胡某某飲酒后至本市徐某某**路**弄**號**室被害人裴某某家中,以拳擊、膝蓋頂裴某某面部等方式毆打裴某某致其受傷。經鑒定,裴某某因外傷致右眼眶外側壁及雙側眼眶內側壁骨折構成輕傷一級,其雙側上頜骨額突及鼻中隔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其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裴某某的陳述,證人趙某某、姜某某的證言,接受證據清單、傷勢照片、診斷報告、病歷等書證,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告人胡某某毆打裴某某致其受傷的事實。
2、案件接報回執(zhí)單、受案登記表及工作情況,證明本案案發(fā)經過及被告人胡某某的到案情況。
3、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胡某某的前科情況。
4、諒解書,證明被告人胡某某現已賠償并獲諒解。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人一處輕傷一級、一處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洪萍
檢察員:張穎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羈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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