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301996********,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重慶市豐都縣**鎮(zhèn)**路**號**單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qū)分局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8日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三次在重慶市南岸區(qū)網(wǎng)吧內趁人熟睡之機盜竊共計三部手機。具體事實如下:
2019年9月3日5時許,胡某某在南岸區(qū)南坪神奇網(wǎng)吧趁被害人李某某睡著之際,盜竊其放在電腦桌上的一部OPPO R17手機,后銷贓350元用于揮霍;
9月5日5時許,胡某某在南岸區(qū)南坪星河網(wǎng)吧趁被害人韋某某睡著之際,盜竊其放在電腦桌上的一部紅米note5手機,后銷贓250元用于揮霍;
9月9日7時許,胡某某南岸區(qū)南坪宏達網(wǎng)吧趁被害人肖某某睡著之際,盜竊其一部iPhone 6S Plus手機(經鑒定價值為1200元),藏匿于家中。
2019年9月13日,民警在重慶市南岸區(qū)南坪雪君網(wǎng)吧內將胡某某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帶領民警從其住處查獲被盜iPhone 6S Plus手機,賠償了被害人李某某和韋某某相應損失、退還被盜手機給被害人肖某某,并取得了三位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諒解書等書證;
2.被害李某某、韋某某、肖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提取、視頻觀看、現(xiàn)場指認等筆錄;
5.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三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系多次盜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處罰時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處罰時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對胡某某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2000元,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
此致
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官:陳 雪
檢察官助理:閔豐錦
2020年1月16日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取保候于家中,電話1662300****。
2.本案卷宗兩冊隨案移送。
3.速裁程序《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告知書》、《律師履職情況說明書》各一份。
4.社區(qū)矯正調查評估意見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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