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冶檢刑訴〔2020〕487號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2211971********,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鎮(zhèn)**村委會**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至5月份,被告人胡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來到大冶市**鎮(zhèn)**菜場、老菜場等地實施盜竊作案4起,盜得財物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29.55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2時許,被告人胡某某騎著電動三輪車來到**鎮(zhèn)**菜場一賣雞的攤位,將被害人姜某某的雞籠盜走。經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32元。
2、2020年4月26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胡某某騎著電動三輪車來到**鎮(zhèn)**路一消防器材店,將被害人柯某某放在店外面的八根鍍鋅鋼管盜走。
3、2020年5月6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胡某某騎著電動三輪車來到**鎮(zhèn)**街**號**水果店,將被害人肖某某放在店外面的空調鐵架盜走。經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8.55元。
4、2020年5月7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胡某某騎著電動三輪車來到**鎮(zhèn)**村**灣一工廠處,將被害人劉某甲放在廠外面的一根電纜橋架盜走,又將旁邊住戶徐某某放在屋外的活動架盜走。經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8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的部分被盜物品;2.戶籍證明、線索來源、抓獲經過、發(fā)還清單等書證;3.證人劉某乙的證言;4.被害人姜某某、柯某某、肖某某、劉某甲、徐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現(xiàn)場辨認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具有自愿認罪認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其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邵傳良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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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在其住所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1721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2張;
3.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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