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重慶市渝北區(qū),身份證號碼5001121998********,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原重慶**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重慶**路店)**,住重慶市渝北區(qū)**路**號**幢**單元**。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單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復雜,于2020年1月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8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入職重慶**科技有限公司,后被任命為重慶**科技有限公司**路分公司(重慶**路店)**,負責該店日常經營管理。按照公司制度規(guī)定,店長每日應將門店現(xiàn)金營業(yè)款定時存入公司指定賬戶。自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胡某某利用管理現(xiàn)金營業(yè)款的職務之便,截流公司營業(yè)款166331.31元,存入其個人賬戶或直接消費。2019年10月22日,公司財務核對賬目時發(fā)現(xiàn)胡某某侵占公司營業(yè)款的事實,胡某某隨即向公司坦白其侵占事實,并在公司財務人員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案發(fā)后,胡某某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抓獲經過;
2.對賬單、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諒解書等書證;
3.證人鄭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營業(yè)款16萬余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可以宣告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官:李凌燕
檢察官助理:唐龍輝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住重慶市渝北區(qū)**路**號1幢**單元**。
2.偵查卷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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