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冷檢二部刑訴〔2020〕15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5241977********,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現(xiàn)住湖南省新化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先后販賣海洛因兩次,共0.3克,得毒資800元,具體的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7月23日8時許,吸毒人員彭某某和周某某約定共同出資300元去購買海洛因,隨后彭某某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胡某某求購300元海洛因,胡某某同意并約定在新化縣火車站附近交易。隨后胡某某來到新化縣鴻宇酒店附近,在上線外號叫“倩姐”(另案處理)的手中購買了1000元海洛因,重0.5克。當(dāng)日11時許,胡某某和彭某某在約定地點碰面后,胡某某以300元的價格販賣0.1克海洛因給彭某某。
2.2020年7月24日9時許,吸毒人員彭某某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胡某某求購500元海洛因,胡某某同意并約定在新化縣石沖口鎮(zhèn)化溪村地段進行交易,隨后,彭某某微信轉(zhuǎn)賬500元給胡某某。胡某某準(zhǔn)備好0.2克海洛因后來到指定地點,其在準(zhǔn)備上前和彭某某進行交易時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抓獲,隨后民警在胡某某處扣押海洛因疑似物0.2克。
經(jīng)婁底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在被告人胡某某處扣押的海洛因疑似物中檢出海洛因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立案決定書、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通話清單、吸毒人員動態(tài)管控詳細信息、戶籍資料等書證;2.證人彭某某、周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毒品檢驗鑒定報告;5.提取筆錄、稱量、取樣筆錄、辨認筆錄;6.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截圖;7.?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抓獲經(jīng)過等其它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販賣海洛因兩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矣生
檢察官助理:王??武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羈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偵查卷貳冊,檢察卷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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