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鄭管檢一部刑訴〔2020〕206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30261973********,漢族,初中畢業(yè),個體,住新鄭市**鎮(zhèn)*郡**戶(戶籍在河南省固始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鄭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鄭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鄭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偵查終結,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在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南曹鄉(xiāng)鴻泰路廢品收購站,將翟某某、翟某克、李某鵬(以上三人均已判處刑罰)從在鄭州市管城區(qū)城南路格林豪泰酒店院電信基本站內盜走的48塊已更換的備用通信電池以人民幣5000余元的價格收購。經(jīng)鑒定,該涉案的48塊備用通信電池總價值共計人民幣15360元?,F(xiàn)贓物未追回。
2019年10月11日,鄭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民警將胡某某傳喚到案。被告人胡某某歸案后,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2019年10月16日,胡某某家屬賠償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人民幣19235.04元,并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1)到案經(jīng)過;
(2)諒解協(xié)議書及收條;
(3)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未來經(jīng)營部出具的委托書;
(4)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采購訂單復印件;
(5)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未來經(jīng)營部出具的證明;
(6)鄭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出具的查找情況說明及情況說明;
(7)查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況;
(8)年齡證明;
2.證人翟某某、翟某克、李某鵬、王某某證言;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
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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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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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朱長城
????????????????????????????????????????蘭??嵐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全部案卷及證據(jù)材料共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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