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扶檢一部刑訴〔2020〕154號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7211969********,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河南省扶溝縣**鄉(xiāng)**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扶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扶溝縣公安局呂譚派出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0日本院退回扶溝縣公安局補充偵查,2020年6月17日扶溝縣公安局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冬季,被告人胡某某將罌粟種子種植在其家院內菜園里。2020年2月26日民警到現(xiàn)場清點鏟除罌粟苗為716株。經扶溝縣農業(yè)局高級農藝師專家組鑒定,胡某某種植的716株幼苗為罌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查獲經過說明、扣押716株罌粟苗清單、現(xiàn)場照片;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扶溝縣農業(yè)局高級農藝師專家組鑒定報告;
4、視聽資料:記錄鏟除罌粟苗現(xiàn)場的錄音錄像光盤1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種植罌粟716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扶溝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廣東
檢察官助理:王水明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24頁、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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