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刑訴〔2020〕47號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28281962********,漢族,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云浮市新興縣,住廣東省云浮市新興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新興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同年11月19日被新興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新興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甲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19時50分,被告人胡某甲駕駛粵WD****號輕型普通貨車由新興縣大江鎮(zhèn)往天堂鎮(zhèn)方向行駛,途徑113省道170KM?400M(新興縣天堂鎮(zhèn)橫頭崗路口)路段處時,與同向在前騎自行車的羅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羅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胡某甲報警并留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羅某某被送醫(yī)院治療,于2019年5月13日11時20分死亡。2019年6月28日,新興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某甲承擔該宗事故的全部責任,羅某某在這宗事故中的行為無過錯,不承擔事故的責任。經(jīng)廣東省新興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羅某某符合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戶籍資料、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胡某乙、周某某等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等筆錄;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甲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興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簡海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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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和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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