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永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永檢刑訴〔2020〕Z784號
被告人胡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29196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超市經營者,重慶市永川區(qū)人,住重慶市永川區(qū)**路**號**(戶籍地:重慶市永川區(qū)**大道**號**)。因涉嫌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重慶市永川區(qū)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重慶市永川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020年11月16日,重慶市永川區(qū)公安局再次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胡某甲與江某某(另案處理)共謀,由江某某提供失足婦女,胡某甲聯(lián)系嫖娼人員并提供重慶市永川區(qū)昌州大道105號2-8的住房(胡某甲妹妹胡某乙所有,胡某甲代為管理)容留失足婦女賣淫,每次從嫖資中抽取50元歸個人所有。
2020年5月17日18時許,被告人胡某甲接到嫖娼人員龍安平的電話后,告知江某某有兩名嫖娼人員,江某某隨即安排失足婦女鄭某某、方某某前往重慶市永川區(qū)昌州大道105號2-8住房內與龍某某、張某某進行性交易。之后,鄭某某、方某某分別以微信紅包方式支付50元費用給胡某甲。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胡某甲在重慶市永川區(qū)萱花西路盛世名居5單元2-1被重慶市永川區(qū)公安局民警抓獲,到案后,胡某甲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信息表》等書證;
2.證人鄭某某、龍某某、方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提取筆錄、辨認筆錄、辨認作案現(xiàn)場筆錄等筆錄;
5.微信支付交易明細、通話記錄等電子數(shù)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甲以牟取為目的,容留、介紹兩名失足婦女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永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炯虹
檢察官助理:謝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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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現(xiàn)被監(jiān)視居住于原址
???2.本案偵查卷宗四冊、光盤八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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