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221011987********,漢族,大學本科,中共黨員,遵義市**區(qū)**辦事處干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住**路**小區(qū),因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經(jīng)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決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偽造公司印章罪,經(jīng)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決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我院于2020年1月7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月期間,被告人胡某甲急需用錢,利用其在遵義市匯川區(qū)高橋街道辦事處負責**大道**段拆除工程項目的便利,收取遵義市**有限公司(下稱**公司)開具的領取此項工程款的發(fā)票及相關資料,找人偽造了該公司印章,并以該公司的名義制作了一份加蓋假印章的委托書。委托楊某某到財政所兩次為其領取該公司工程款共計人民幣112152.62 元使用。事后,**公司負責該項目的負責人徐某某多次找胡某甲催要此款未果,遂向遵義市**區(qū)紀律檢查委員會舉報。胡某甲得知遵義市**區(qū)紀律檢查委員會找楊某某后。便將領取的工程款還給了**公司,并取得該公司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遵義市**區(qū)紀委問題線索移送函、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到案經(jīng)過、諒解書、遵義市**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模以及胡某甲偽造的印章加蓋的委托書一份 、房屋拆遷合同、發(fā)票、會議記錄等;2.證人楊某某、馮某某陳述;3.被害人徐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甲違反社會管理秩序,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并處罰金”之規(guī)定,應當以偽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胡某甲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積極歸還已領取的屬于被害人的工程款,未給被害人造成損失;且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化解了社會矛盾;到案后認罪認罰;但胡某甲身為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社會影響較大。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嚴永慧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彛?lián)系電話:1778525****,保證人胡某乙,聯(lián)系電話:139842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起訴書八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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