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德檢刑訴〔2020〕843號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4291996********,漢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永年區(qū)人,農民,家住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qū)**鎮(zhèn)**村**號。2020年2月21日因本案被德清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德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胡某甲在“伊對”交友軟件上冒充女性,與被害人高某某聊天。當晚,被告人胡某甲以情人節(jié)要截圖發(fā)朋友圈炫耀為名,讓高某某給其發(fā)紅包,張某某(另案處理)協(xié)助胡某甲與高某某發(fā)語音、打電話,增加高某某信任,騙得高某某四次轉賬共計人民幣2467元。后被告人胡某甲以忘記密碼為由,拖延還款時間,2月13日,被告人胡某甲冒充銀行工作人員,虛構退還轉賬需整數為由,又騙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幣10000元。2月14,被告人胡某甲虛構需要再向其微信轉賬才能返還錢款,2次騙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幣共計5331.55元。案發(fā)后,被告人胡某甲已退出全部贓款17798.55元,發(fā)還給被害人高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信息、扣押決定書、微信支付交易明細、銀行卡交易明細、發(fā)還清單、收條、退贓申請書、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黃某某、胡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
5.刑事扣押筆錄;
6.電子證物檢查光盤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各種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甲自偵查階段至審查起訴階段均認罪認罰,結合其情節(jié)表現,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溯
?檢察官助理:湯成龍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51*******)
2.《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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