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九檢刑訴〔2020〕Z1310號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002211999********,漢族,職高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重慶市長壽區(qū)**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重慶市南岸區(qū)**單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23日被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經(jīng)本院不批準逮捕,同日由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qū)分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11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2020年11月22日由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1時許,被告人胡某甲伙同胡某乙(另處)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路**號**樓**,以1050元的價格將0.16克麻古疑似物和0.29克冰毒疑似物販賣給郭某某。交易完成后,胡某甲等人被民警捉獲。民警當場提取并扣押上述麻古疑似物和冰毒疑似物,胡某甲作案VIVO手機一部。經(jīng)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從上述麻古疑似物和冰毒疑似物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胡某甲被捉獲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材料等書證;
2.證人郭某某等的證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5.提取、稱量、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甲違反毒品管理規(guī)定,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0.45克,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甲被捉獲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胡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家歡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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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1762324****)現(xiàn)羈押于重慶市九龍坡區(qū)看守所;
2.案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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