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刑檢刑訴〔2020〕188號
被告人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111990********,漢族,高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鹽城市,住鹽城市鹽南高新區(qū)**小區(qū)**幢**室。被告人胥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鹽城市公安局鹽南高新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鹽城市公安局鹽南高新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胥某某在鹽城市鹽南高新區(qū)堯舜路**號**門市內工作時,以“順手牽羊”的方式竊走被害人徐某某放置于門市二樓休息區(qū)座椅上的一個黃褐色巴比麗牌手包,包內有現金13800元、一張KTV充值卡及身份證、社??ǖ任?,盜竊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3800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胥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所盜財物均已被公安機關追繳發(fā)還,被告人胥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鹽城市公安局鹽南高新區(qū)分局扣押的手包等物證;
2.鹽城市公安局鹽南高新區(qū)分局出具的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
3.證人陳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胥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鹽城市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
7.鹽城市公安局鹽南高新區(qū)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8.鹽城市公安局鹽南高新區(qū)分局提取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胥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胥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胥某某被抓獲歸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胥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鹽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紅
檢察官助理:唐軻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胥某某現住在鹽城市鹽南高新區(qū)**小區(qū)**幢**室,聯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光盤一張。
3.量刑建議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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