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淶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淶檢公訴刑訴〔2020〕98號
被告人陳**,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271983********,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務(wù)農(nóng),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淶源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淶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3時58分許,被告人陳**喝酒后駕駛一輛車牌號為冀F*****的五星牌三輪汽車,行駛至淶源縣寶平線白石山高速口南行50米處,被淶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陳**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8.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淶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朝旺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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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陳**被取保候?qū)?,?zhí)行處所河北省保定市唐縣**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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