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刑訴〔2020〕105號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開平市,公民身份號碼:440229199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廣東省開平市赤水鎮(zhèn)**村**巷**號。因本案于2020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開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鄺思衡的見證下對被告人梁某某進行了證據開示,被告人梁某某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1時許,被告人梁某某經微信聯系,并在開平市長沙街道**樓走廊以650元的價格向司徒某某販賣兩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凈重共0.54克)。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當場抓獲,并在其身上繳獲九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凈重共2.38克)、手機一臺。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2.證人司徒某某、黃某某、關某某、余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
3.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4.物證:繳獲的毒品(照片)等;
5.刑事化驗檢驗鑒定報告;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7.相關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無視國家法律,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及被告人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開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潔瑜
檢察官助理:賴陽豪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現被羈押于開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冊、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開示清單》以及值班律師律師證復印件各一份,隨案移送;
4.扣押手機一臺,暫扣開平市公安局,待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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