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礦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余望檢公訴刑訴〔2018〕98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502196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住新余市渝水區(qū)**鎮(zhèn)**村委。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從2017年10月底開始,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到新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盜竊,盜竊對象為**公司第一煉鐵廠(九號爐)、第二煉鐵廠(八號爐)及中厚板廠、第一煉鋼廠的生鐵、廢鋼、邊角料等。其中,彭某某伙同谷某某、林某某(兩人均另案處理)等人于2018年1月25日凌晨盜竊2.98噸;于2018年3月11日凌晨盜竊10.44噸。2018年3月13日凌晨,彭某某伙同谷某某等人盜竊2.73噸。彭某某僅三次盜竊廢剛、生鐵等財物即達16.15噸,并全部由谷某某出售給寧某某(另案處理)等人。經(jīng)鑒定以上所盜廢鋼、生鐵價值人民幣33285.15元。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新余市區(qū)**路**賓館被公安民警抓獲并依法傳喚至公安機關(guān)。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的生鐵等物證;
2.通話記錄、受案登記表、扣押清單、情況說明、個人信息表等書證;
3.證人谷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辨認筆錄;
7.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到**公司盜竊財物,其中三次盜竊廢鋼、生鐵16.15噸,價值人民幣33285.15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彭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紅梅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現(xiàn)羈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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