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蒙檢刑訴〔2020〕385號
被告人彭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122419**********,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縣,住蒙城縣**鎮(zhèn)**莊**號。被告人彭某甲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蒙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8日被蒙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蒙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18時許,被告人彭某甲在蒙城縣**鎮(zhèn)**莊,與彭某某因土地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和廝打,彭某甲將彭某某打傷。經鑒定,彭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另查明:2020年7月16日,彭某甲與彭某某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且已履行賠償款66000元,取得了彭某某的諒解。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證人證言:證人彭某乙等人的證言;
5.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某甲對指控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單為黨
?????????????????????????????檢察官助理:戚小情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現被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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