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京西檢刑訴〔2018〕706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00234199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重慶市,戶籍所在地重慶市開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重慶市開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7年6月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18年5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從寬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幫助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6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9月4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采取使用剪刀損壞汽車車門玻璃進入汽車的方式,分別于:
2018年3月24日凌晨,在本市西城區(qū)**胡同**號院,欲竊取被害人王某乙汽車內財物未得逞;竊取被害人崔某甲汽車內人民幣30余元。
2018年3月24日凌晨4時許,在本市西城區(qū)**胡同東口,欲竊取被害人金某某汽車內財物未得逞;欲竊取被害人李某某汽車內財物未得逞;欲竊取被害人崔某乙汽車內財物未得逞。
2018年3月24日凌晨,在本市西城區(qū)**胡同**號院**號樓**路邊,欲竊取被害人何某某汽車內財物未得逞。
2018年3月25日凌晨,在本市西城區(qū)**胡同**號樓**路邊,欲竊取被害人韓某某汽車內財物未得逞。
2018年3月25日凌晨,在本市西城區(qū)**胡同內,竊取被害人宋某某汽車內魅族NOTE5手機1部(經價格認定,價值人民幣200元)及人民幣50余元;竊取被害人史某甲汽車內人民幣70余元;欲竊取被害人劉某甲汽車內財物未得逞;欲竊取被害人劉某乙的豐田轎車內財物未得逞;竊取被害人史某乙汽車內人民幣120余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3月25日被抓獲歸案,基本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視聽資料及其他證明材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破壞性手段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甲所具有的累犯、多次盜竊、破壞性手段等從重處罰情節(jié)及認罪悔罪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耿福忠
2018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現羈押于北京市西城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1冊。
3.證人名單1份。
4.涉案證物隨案移送。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6.認罪認罰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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