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昌檢三部刑訴〔2020〕583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02241992********,漢族,大學??莆幕潭?,農(nóng)民,**公司**,出生地山西省大同市靈丘縣,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靈丘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昌平區(qū)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及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區(qū)**街道**街與**街交叉路口南側,在民警出警過程中,酒后拒不配合工作,抓撓民警王某某(男,26歲,北京市人)頸部,造成王某某頸部軟組織損傷,后李某某被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信息表、照片、診斷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萬某某、張某某、魏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錄像光盤;6.其他材料:到案經(jīng)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濤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昌平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肆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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