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埇檢一部刑訴〔2020〕13號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01231988********,漢族,大學文化,務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辦事處**工地。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當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需要補充證據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經補充偵查后于2019年12月13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1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被害人何某甲招用的一名工人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辦事處**工地上施工時受傷,被害人何某甲給**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負責人打電話,要求拿錢治療。被害人何某甲并電話聯(lián)系和**公司簽署建筑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的安徽省**建筑工程公司**項目部任經理的被告人武某某,要求拿錢治療。次日晚,被害人何某甲再次給被告人武某某打電話,要求項目部拿錢,被告人武某某未理睬,遭到被害人何某甲的辱罵,且項目部的電被被害人何某甲切斷。被告人武某某等人到工地后,雙方發(fā)生爭吵并廝打,被告人武某某用手將被害人何某甲的右手大拇指掰傷,致其右手第一掌骨粉碎性完全性骨折。經鑒定,何某甲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案發(fā)抓獲經過、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違法犯罪前科查證情況工作記錄及戶籍信息等書證和其它證明材料;
2.證人劉某某、何某乙、薛某某及許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何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宿州市埇橋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關于何某甲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的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武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武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玉宏
檢察員:胡寧生
2020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15528****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及補查材料計壹佰零肆頁。
3.證人、鑒定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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