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崆檢一部刑訴〔2020〕98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7011963********,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平?jīng)鍪嗅轻紖^(qū)**鎮(zhèn)**村**社**號,現(xiàn)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譀Q定,于2020年2月7日被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秩”:驅(qū)彛?020年5月1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謧刹榻K結(jié),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6月9日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2月03日19時許,被告人韓某某飲酒后駕駛甘L****2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本區(qū)寨子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蔣家溝村口路段時,與景某某停放在機動車道等待維修的甘L****7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兩車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2020年2月26日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纸煌ň齑箨牭缆方煌ㄊ鹿收J定書認定,韓某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2020年2月5日經(jīng)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鑒定所鑒定,韓某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119.5mg/100ml,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查獲經(jīng)過、現(xiàn)場照片、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單、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駕駛證和行駛證及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cè)瞬樵儐巍⒀獦犹崛〉怯洷?、鑒定意見、證人證言等,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應(yīng)從重處罰;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屬坦白,可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瑞花
檢察官助理?賈振江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1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