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市中檢二部刑訴〔2020〕20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504291986********,漢族,大學文化,深圳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縣**村**組,現(xiàn)住廣東省深圳市**區(qū)**里**棟**室。2019年8月2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11月6日,經棗莊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辯護律師:程薇娜、郭曉露,山東康橋(棗莊)律師事務所。
被告人廖某某(別名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425198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現(xiàn)住湖南省**市**鎮(zhèn)**村**組**號。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9年12月6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律師:王勇、邵明真??山東康橋(棗莊)律師事務所。
被告人張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02211986********,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戶籍地陜西省銅川市**區(qū)**村**組**號,現(xiàn)住廣東省深圳市**區(qū)**城**棟**室。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9年12月6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律師:何西文、李修龍??山東康橋(棗莊)律師事務所。
被告人鄒某甲(曾用名鄒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04291988********,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江西省九江市**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廣東省深圳市**區(qū)**棟**單元。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9年12月6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律師:丁亮、崔方圓,山東康橋(棗莊)律師事務所。
被告人張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6251986********,漢族,大學文化,廣東省河源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廣東省河源市**縣政協(xié)委員,現(xiàn)住廣東省河源市**區(qū)**居**棟**室。2019年8月2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9年12月6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律師:陶紅利,山東德衡(棗莊)律師事務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60219,85********,漢族,中專文化,河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現(xiàn)住廣東省河源市**區(qū)**A**單元**室。2019年8月2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9年12月6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律師:張述斌,山東奧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
被告人童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1231988********,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湖北省**縣**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廣東省深圳市**區(qū)**棟**單元**室。2019年8月2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9年12月6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律師:張慶軍,山東澤鈞律師事務所。
被告人柯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2221993********,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現(xiàn)住湖北省**縣**鎮(zhèn)**村**組。2019年8月2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9年12月6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律師:易飛凡,山東金裝律師事務所。
本案由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廖某某、張某乙、鄒某甲、張某丙、肖某某、童某某、柯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于2020年1月21日、4月3日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同年2月21日、4月30日公安機關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因案情重大、復雜,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間,被告人張某甲與被告人張某丙商議以“網(wǎng)絡區(qū)塊鏈”的名義成立某狗項目(以下簡稱某狗)。后被告人張某丙聯(lián)系被告人肖某某設計開發(fā)某狗APP,設置三級分銷的方式吸引會員加入,設置靜態(tài)收益和動態(tài)收益的方式使會員獲取收益,鼓勵會員不斷發(fā)展下線會員加入。2019年2月,張某甲安排張某丙,再次通過肖某某編寫程序搭建OTC錢包,為該APP收取傳銷獲利、躲避偵查提供便利。
某狗APP傳銷平臺具體運作模式為:會員與會員在平臺內交易虛擬狗,并按照狗的價值收取一定數(shù)量的“微分”?!拔⒎帧睘樵撈脚_內法定貨幣,由經營方對外出售,會員需購買“微分”才能獲取交易資格。會員每天按時間段預約、領養(yǎng)價值不同的虛擬狗,后每日按照虛擬狗的價值高低獲得不同比率的收益,即靜態(tài)收益。虛擬狗領養(yǎng)到期后自動上架,進行下一輪預約、領養(yǎng)。同時會員發(fā)展新會員加入可獲得推薦獎勵和團隊服務獎勵獎勵,即動態(tài)收益。推薦獎勵即會員對發(fā)展的一代、二代、三代下級會員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盈利,可按照8%、3%、5%的比例獲取提成;團隊服務獎即會員通過發(fā)展下線,自身團隊人數(shù)和團隊收益達到一定規(guī)模時,可升級為推廣大使、服務商、合伙人的高級別團隊領導人,并再次對團隊內會員的盈利分別按照1%、2%和3%的比例獲取提成。
經遠程勘驗,某狗APP共發(fā)展會員1061951人,非法獲利至少249352290.43元。
1、被告人張某甲系該傳銷組織主要發(fā)起人,策劃并構建某狗APP運作模式,具體安排人員實施運營,積極為某狗APP宣傳、推廣,共計發(fā)展會員490人,獲利金額共計249352290.43元。
2、被告人廖某某系該傳銷組織推廣經理,積極為某狗APP宣傳,發(fā)展下線會員5級以上,共計發(fā)展會員1026555人,非法獲利40余萬元;
3、被告人張某乙系該傳銷組織行政總監(jiān),負責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及財務審核報銷等事項,發(fā)展下線會員5級以上,共計發(fā)展會員6649人,非法獲利50余萬元;
4、被告人鄒某甲系該傳銷組織技術總監(jiān),通過與肖某某對接負責某狗APP運營期間后臺網(wǎng)絡數(shù)據(jù)修改、維護,發(fā)展下線會員5級以上,共計發(fā)展會員20186人,非法獲利50余萬元;
5、被告人張某丙積極參與該傳銷組織,并在經營運行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與張某甲商議構建某狗APP運營模式,聯(lián)系肖某某開發(fā)某狗APP及OTC錢包,非法獲利24萬元;
6、被告人肖某某經張某丙介紹,為該傳銷組織編寫程序,提供修改、維護服務,非法獲利6萬元;?
7、被告人童某某系該傳銷組織客服主管,管理客服人員進行會員注冊審核、答疑解惑、充值微分、處理交易糾紛等工作,發(fā)展下線會員5級以上,共計發(fā)展會員442人;
8、被告人柯某某系該傳銷組織客服副主管,管理客服人員進行會員注冊審核、答疑解惑、充值微分、處理交易糾紛等工作,發(fā)展下線會員5級以上,共計發(fā)展會員58人。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乙、鄒某甲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張某甲、廖某某、張某乙、鄒某甲、張某丙、肖某某、童某某、柯某某8人供述和辯解,證人周某某、張某丁、張某戊等61人證言,遠程勘驗筆錄、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電子證物檢查筆錄等筆錄,某狗APP數(shù)據(jù)庫等電子數(shù)據(jù),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手機、電腦等物證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廖某某、張某乙、鄒某甲、張某丙、肖某某、童某某、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廖某某、張某乙、鄒某甲、張某丙、肖某某、童某某、柯某某以經營“某狗”為名,要求會員購買微分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fā)展人員數(shù)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jù),引誘、欺騙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賀成明
梁然然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羈押于棗莊市看守所,被告人張某丙、廖某某、張某乙、肖某某、鄒某甲、童某某、柯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各自家中;
2.案卷二十冊;
3.隨案移送物品一宗(詳見移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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