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光檢一部刑訴〔2020〕?6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3025********1216,漢族,小學肄業(yè),經商,戶籍所在地光山縣孫鐵鋪鎮(zhèn)西街**號,住光山縣孫鐵鋪鎮(zhèn)西街**號,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光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光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12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審,2020年1月8日被光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光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陳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2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陳某某在光山縣孫鐵鋪鎮(zhèn)蔡某某、張某某(均已判決)家中、孫鐵鋪轄區(qū)的農村村民住戶及農村農家樂開設的賭場中,為參賭人員提供賭博資金并牟取非法利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2、證人蔡某甲、張某某、江某某、蔡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開設賭場,為賭博活動提供資金,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之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陳某某拘役三至五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光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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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程?璐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光山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證據貳冊共287頁。
3、證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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